工伤停工留薪期满的薪资支付
法律并没明确的规定,具体状况需要结合实质与用人单位的处置来看。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中,对于停工留薪待遇,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中止工作同意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低于12个月。伤情紧急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越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薪资福利待遇,或者说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根据出勤对待。但条例对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仅规定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并无其它规定。
因此对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否继续支付薪资出现了一些争议。一种看法觉得,劳动者是因工作缘由受伤,用人单位当然应继续承担劳动者相应的损失,而劳动者没办法工作,其可得利益遭到了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弥补,故即使超越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薪资。
另一种看法觉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显然除工伤医疗待遇外,劳动者不再享有其它待遇,故超越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支付薪资。
第三种看法,觉得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能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薪资标准的生活津贴,在有的地方省市中有相应的规定。
以上就是华律网记者为你收拾的有关这方面的常识,期望能帮助到你。假如你还有哪些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大家华律网平台的律师,由他们为你进行优质的服务。